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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规范商品房交易 五证原件须在售楼现场展示
信息来源: 西安晚报 | [ 2013-12-03 ] 点击量: 1571

    昨日,省住建厅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交易秩序,切实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对未达到相关条件的开发项目,严禁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审批通过的商品房预售项目(楼栋)应在24小时内对外公布。

    通过审批的项目应在24小时公布

    省住建厅要求,各地房产管理部门要按照法定程序和许可条件,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对未达到相关条件的开发项目,严禁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审批通过的商品房预售项目(楼栋)应在24小时内对外公布。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内部认购、交纳诚意金(包括认订、登记、内部预订、选号)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

    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在10日内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执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商品房交易信息公示制度。所售楼盘《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五证原件必须在售楼现场显著位置展示。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开始销售商品房。所售商品房应实行“一房一价”,其预(销)售信息应及时准确地在网上备案系统和销售现场进行公示。

    不具备销售条件的项目不得参加展销

    各地房产管理部门应严格审查展销活动中参展企业的信用和房地产项目的情况,并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展销活动主办方资格严格审查和监管。对有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的房地产企业和不具备预(销)售条件的商品房项目,不得参加展销活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房地产广告中不得有“售后包租、返本销售”的承诺,不得以时间表示距离和含有升值或投资回报的承诺,不得有办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房企在销售合同中不得为自己免责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示范合同文本,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附加条款不得免除自己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

    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及格式条款应在订立合同前向购房人明示。各地房产管理部门应严格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落实购房“实名制”。

    房产经纪人不得违规代理销售问题房

    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须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房地产经纪合同应采用房地产、工商管理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严格查处房地产经纪人违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商品房及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违法行为。

    房地产产权交易过程不得搭车收费

    各地房产管理部门要严格监管交易环节中收费问题,各地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房地产交易的政策,收费标准、依据要公开透明。不得在房地产产权交易过程中增加附加条件或搭车收取其他不合理的费用,新建商品房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及其他属于购房人所有的公共设施等在交易中不得向购房人另行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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